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
BIM应用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宗旨
整合全国建筑施工BIM应用专业资源,为BIM应用领域专业人才搭建施展才能的平台。通过开展BIM应用研究和学术活动,培养人才,多出成果,促进BIM应用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BIM应用专业委员会,是一个推动BIM应用研究和成果推广的专业性学术机构。(以下简称专委会)
专委会在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领导下开展BIM应用研究和学术活动,对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负责。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指导、参与BIM应用学术研究,积极开展BIM应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BIM应用科技进步。
(二) 承担和参与BIM应用项目和研究成果(学术著作、科普著作、学术论文等)的评价和鉴定。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专委会是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的下属专业性学术机构,专委会的挂靠单位是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二)委员代表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是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
(三)专委会理事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与管理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专委会理事长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提名,经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持专委会工作,向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负责。
(五)专委会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经理事会通过,由理事长聘任。秘书长负责实施、处理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并决定专委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用。
(六)专委会重大事项经委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报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质和学术道德。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创新意识和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
(三)在BIM应用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在BIM应用理论、实践中做出有突出贡献,愿为BIM应用事业发展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二)向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及专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进行研究、评审等工作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在各类BIM应用专业评审活动等中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向专委会提出推动BIM应用科技进步和推广科研成果的建议。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的解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专业委员会可以解聘委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专委会。
(三)在任期内不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
(四)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补聘。
第九条 专委会名义的使用
未经专委会许可,专委会委员不得以专委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条 专委会的运作程序
(一)首批委员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与专委会挂靠单位推荐产生,并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由专委会聘任,颁发聘书。此后,经专委会两位委员推荐,并报专委会评审,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家必备条件者,为选聘对象,候聘为新一批委员。
(二)专委会委员任期4年。聘任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专委会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三)在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的领导下,由专委会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四)专委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专委会组织开展各种会议、培训、咨询等学术活动获得的收入,同时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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