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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反思录(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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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13:0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新浪微博; 作者:数码阿叔 这一集我们继续讨论关于美国那件涉及BIM的索赔案,这一集主要关注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回避审判?不当和解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我故意用了一个跟BIM扯不上边的标题,假如您觉得这个标题很耸动,您是正常的,因为我们和社会大众都一样,经常会习惯于积非成是的想法。其实“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话并不是为我们心底那份“利己”的念头做开脱,这句话正确的含义是“一个人如果没能做好自己份内该做的事情,那么他将无法见容于这个社会。”如何?这个说法令您觉得好过一点吧。 其实,在人类的心里,“利己”的考量永远先于“利他”,这也就是达尔文先生在进化论中昭示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微言大义。利己是人的本性,同时也是竞争的原力。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作中它总是若隐若现,不时的左右我们的判断与决定。例如我们都有过马路的经验,四下看看,管他红灯绿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开步走了,如果有大妈大爷带头,那就更显得理直气壮。想一想,利之所趋,让我们很容易追随着别人的行为做同样的事,而罔顾可能发生的结果。有朋友说这个索赔议题是在炒冷饭,然而比起骨灰级的柯林斯柱式,这碗饭还不算太冷。即使原先那篇叙述得不清不楚的博文意在哗众取宠,但凡是走过必留痕迹,在案例叙述中明确指出设计方的MEP设计师应用了BIM,他在里面做了什么我们不知道,可是在这个项目里,信息共享了没有?如何协同工作的?专业集成做到了没有?这些BIM的要素似乎都没能达标,能明确知道的只是设计方与施工方在工作中的缺陷引发了建筑争议,保险业者的做法冲撞了建筑行业既有的责任界线,从某个层次来说,这都是基于利己生成的结果。 前面说过整个事件导因于“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组装到大约70%的管线时,布设的管线已经超出了闷顶的范围。”换句话说,剩下30%的管线装不进天花板(吊顶)里面。 这时承包商为了要解决问题将面临抉择,第一个方式是把天花板的预定高度降低,扩大闷顶的净高,使得闷顶里能容纳剩余30%的管线,可是这么做有现实的困难,天花板高度降低了,室内空间的净高度跟着变矮了,很可能影响到天花板下方空间的适用性,甚至可能使得室内净高度不符合建筑规范的要求,并且业主也不可能答应这么做。另外一个解决方式就是把已经安装好的管线全都给拆下来,按照事后他才知道的特别安装顺序重新布设,这么做一拆一装之间不但承包商得凭空多花一笔拆除费和安装费,同时拆除过程中还会造成部分材料与半成品的损耗,重新布设管线也耗掉工程完工期限,承包商将因此蒙受返工与误工的双重损失。并且承包商如果主动这么做,无异承认自己施工不当,使得他将独自承担所有的损失,因此必须另辟蹊径以求自保。 最后承包商选择了看起来对他最有利的办法,一状将业主告上法庭,理由是他认为这份施工图显然不合于工程常规致使他装不进全部管线,同时提出数百万美元的索赔要求,要求业主赔偿这个部份误工和返工的损失。业主对此傻眼之余当然很生气,于是转而起诉了建筑师,因为施工图是建筑师提供的,所以向建筑师要求赔偿。由于建筑师投保了专业责任保险(PLI),这下子出险了,因此轮到这家XL保险公司上场,处理索赔谈判事宜。 对这个案例,保险公司的Lewis只说那栋建筑物现在已经完工并且启用了,基于为客户保密的义务,他们拒绝透漏更具体的情况,也不愿意说出当事人的姓名。保险公司这个做法完全正确,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不会为此责怪保险公司不肯明示这件索赔案的细节,如果他们说了反而是犯法的行为。 Lewis说:「这是个非常高价的索赔谈判。」而XL保险公司对这件索赔官司并未进行审判的程序,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这种牵扯到BIM所招致的争议事件,没有任何先前的判例可供援引,任何陪审团可能都很难理解BIM这玩意儿究竟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的角色与过程,并且难于对此做出正确判断(※其实说穿了,保险公司心里没底,担心的是最终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因此在对审判结果无从预期掌握的心态下,保险公司选择了他们最擅长的做法,居中穿梭调解搓汤圆,促成以金钱赔偿为和解条件,做为裁决的依据,目的是把他的损失减到最小。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额由建筑师、MEP工程师以及承包商分摊,各方分摊的另一层意思是各方都承认自己有过失,协议按照过失的比例分别摊付,让承包商得到据以拆卸重新安装的返工损失金额。这里有件事得注意,保险公司处理索赔官司的做法乃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并不是以澄清事实真相的是非曲直为出发点,而是以自己出险的金钱损失最少为目标。 回避审判过程就意味着没有从法律层面去界定事件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对错,保险公司选择以调解成金钱分摊赔付,更是一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虽然对当事人是解决了自身问题,但是从旁观者的立场,我们仍然要追索发生问题的人为原因,以及这个案例产生的后续影响。我们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实施的是罪刑法定主义,法院按照具体的法令条文做为裁判的依据。而美国是海洋法系的国家,法庭会援引判例做为裁判的依据。这个首件涉及BIM的官司裁决的结果形成了判例,对于其后该州的其他类似案件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那么我们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整个案件的征结在哪里?首先,保险公司的Lewis说:「问题在于沟通不足,设计团队从未跟承包商谈及安装顺序,并且承包商的经验不够老练,沒有在事先理解以一个特定的顺序去装配管件的重要性。」这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说事,这句话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沟通不足如果指的是设计团队从未告知承包商关于管线排布得非常紧密(※确实异于正常的排布方式)这个事实,这能不能归责于设计团队我们等会儿再讨论,至于安装顺序,如果设计方的施工图上未指明管线高程,那就完全是承包商的责任。 在咱们这里,工程发包决标后,有个程序叫做“技术交底”,通常会有一场碰头会,与会的包括设计团队的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的各个技术负责人,就设计内容进行说明与释疑。我不清楚在美国依照他们的工程惯例如何办理,假如这个案例也举办过类似的技术交底,设计方有足够的机会在交底时知会施工方所谓“管线排列得极为紧密,必须按照特定的顺序安装”这回事。然而即使设计方真的没说或者没机会说,那么他们就该为此担负责任吗?我倒认为未必!至少施工方在技术交底之前得把图纸吃透,通常交底会上应该有会有不少问题提出来,要求设计方解释,或者基于施工安装的便利而要求调整,再不然软磨硬泡的要求更改些材料厂牌、施工做法等等。如果您参加过这类技术交底会,在这个行业里待得够久,您可曾见过有哪一次施工方的项目经理会大剌剌的拍胸脯说一切都没事,大家就等着去蹭会后那顿酒菜的? 在美国与加拿大境内执业的建筑师通常会为建筑项目编订建造与施工规范(Specs),或者使用Masterspec标准规范,就合同各方在专业上的权责义务做出规定。例如对于应用Masterspec规范的建筑师而言,在Masterspec第01 31 00节“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项目管理与协调)的叙述中,要求总承包商/分包商必需制作“Coordination Drawings”(※指的是结构机电设备整合图)做为信息提交的载体,交付给建筑师/工程师核查。这样的要求旨在界定设计与施工的责任范围,跟是否应用BIM毫无瓜葛,在施工阶段跟工程施作相关的建造手段(Means)、施工方法(Methods)、施工安全(Safety)和施作顺序(Sequencing)都不属于设计建筑师的管辖权责。建筑师把施工图说(包含建筑、结构、MEP、HVAC…等等)提交给业主,业主据以把建筑项目发包给承包商,承包商基于其专业能力,把这些施工图说整合成为直接用于施工的制造与安装图说(Shopdrawing)和跟时间、成本相关的计画,在DBB交付模式下游戏规则就是这么玩的。 换句话说,本案的承包商按照成规应该在动工前对各专业施工图纸进行套绘整合,在制作“机电整合界面图”(Combined Service Drawing, CSD)、“结构机电整合界面图”(Structural ,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SEM)及“施工界面协调计画”(Coordinate Installation Program, CIP)这些过程中就会很清楚的觉察这个客观的事实,难以按照设计团队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把管线全都装进闷顶里。接下来正常的处理程序当然是利用“信息征询函”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RFI)把问题回馈给业主,由业主要求设计团队澄清或者进行调整修正(※RFI并没有固定形式,可以利用文件、Email、电话甚至当面传达意见或征询,只要能留下证据进行事后追踪即可)。但是本案的实际状况又如何?承包商为何底气十足的按照自己的想法闷着头往下干,终致发生装不下全部管线的困境。这是一连串巧合和疏忽造成的意外,还是另有原因,保险公司不说我们无从得知其详,我们只能从善意第三者的角度做出合理的推测。 会出现装不下的结果显然承包商没有事先对本案做过“结构机电设备整合”(管线综合),但是我认为任何承包商都不会大而化之到跟自己的钞票开玩笑,我们不能一言以蔽之的跟着说什么“承包商的经验不够老练”这种贻笑大方的外行话。各层管线的安装高程从何而来,没有CSD/SEM可是承包商的底气来自哪里,最有可能的是设计方提供的那种经由BIM建模软件所生成MEP施工图纸的内容,跟他们习用的整合图类似,这让承包商误以为设计方已经正确完成了“管线综合”的任务,自己拣个便宜就直接根据设计方的图纸上马施工。到现在为止有件事我一直憋着没说,在保险公司对这个案例的叙述中,Lewis曾说过一句话:
“管线在模型里装得下,可是在现实中却装不下。”
(原文为“Everything fit in the model but not in reality.”)
在我看来,这正是整个事件的关键所在。我们做个情境模拟,这个案例是在大学里的一座生命科学楼,供做教学、研究、实验等等用途,假设还包含了一些实验室(※有没有我不知道),那么管线与管道系统就不仅止于给水、排水、电力、弱电、空调、消防、保安监控等等基本管线那么单纯,可能还包含其他特殊管线。当然除了干管还有支管与设备装置,以及数不清的吊架,各管线系统的布设肯定变得比较复杂。 身为设计团队中的MEP设计师,运用BIM建模软件构建了MEP模型,您说这模型都建好了,他们会不会接着进行“干涉检查”(interference checking)或者通俗说的 “碰撞检测”(clash detection),应该是肯定有的,许多人应用BIM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这个么?如果干涉检查只相对于结构模型以及其它MEP模型相互间做了几何碰撞(硬碰撞)的检测,确认了这些管线管道没有跟结构梁柱冲突的地方,各管线管道相互也不存在冲突的地方。然而这就够了吗?显然是不够的,各管线之间应该保留多少间距?这可是由MEP设计师所设定的,管线间距的决定除了规范的要求以外,更需要考量施工时的吊装搬运、人员近接操作空间、安装进出顺序、日后维修保养人员近接处理空间….等等,都需要把这些必不可少的空间需求转化成各处不同的管线间距。并且,没有预设高程如何构建管线模型?又怎么进行干涉检测? 假如MEP设计师不具备足够的工程现场经验,甚至没见过管线管道在现场实际怎么分层布设、安装衔接的全过程,那么仅凭着想当然尔的认知去设计管线、管道,除非闷顶空间里的高度能够容得下跑马,否则很容易出现本案例中Lewis所说的“管线在模型里装得下,可是在现实中却装不下”这样的结果(※其他的技术性经验我就不说了,否则这篇博文可能写不完)。实际上就是这句话点出了这个案例中存在着管线间距不足的情况,所谓不足应该是指没能保留足够的安装需要距离和空间,才会在承包商按照自己习惯的方式安装之后,导致装不下全部管线。正因如此,即使设计阶段已经做过了管线综合,到了施工阶段还是得由施工单位主导,根据每个项目实际的需要再正正式式的进行管线综合,制作CSD/SEM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过程,也是施工单位责无旁贷的责任。说到这里,再回头看看这个案例发生的过程,您该有点轮廓了吧? 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一直提醒身为设计工作者的客户,别掺和到建造手段(Means)、施工方法(Methods)、施工安全(Safety)和施作顺序(Sequencing)的范畴里面去。但是对于这个项目,由于保险公司刻意回避审判而以调解赔偿来化解诉讼,却因此创下了设计团队对Means、Methods及Sequencing这些不属于其责任范围的部分担负了责任并且赔偿的先例,这让人觉得保险公司只求利己的做法造成了一个很不好的后遗症,这也是原先那两篇博文在专业网站上贴出以后造成设计与建造业者激烈反弹的主要原因,这个案例的结果违反了美国建筑行业一直坚守的原则(※其实也是咱们这里设计与施工的责任分界)。BIM其实是一种协同作业的过程,鼓励项目的各参与方进行相互沟通、协调以及提出建议,但是在这个案例中,空顶着BIM的光环却没有发生那些该有的效益。 写到这里您该发现这个项目建设的进行过程中,在BIM的应用上就只有设计团队在唱独角戏,即使运用所谓BIM软件构建了三维模型甚至做了管线综合,最终仅仅落得生成二维施工图纸,交付给不具备BIM应用能力的承包商,还捅出了搂子。项目建设的其他参与者诸如业主、承包商甚至运营管理单位都跟BIM沾不上边儿,没有业主与承包商就BIM的协同支持与合作,BIM的效益就只发生在设计团队的内部而已,顶多还饶上生成了让投标者难以质疑的标书与明细表,其余整个就是传统的项目建设操作型态(※这也跟当前咱们这里的项目建设遇到的情况有些神似)。那么担任施工安装的承包商又如何?到目前为止我们是假设承包商的专业施工能力没有问题,所谓“没有三两三,哪敢上梁山”,应该不是个二愣子。但是如果承包商真的没有套绘CSD/SEM图纸,那是不可原谅的失误,因为管线、管道的详细制造图纸又是根据什么制作出来的?这可百分之百是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但是如果真做了CSD/SEM,必然在动工前就会发现那“特殊安装顺序”的情况,也就不可能出现管线管道只有70%装得进闷顶空间的低级错误。对于这样的矛盾存在,您想想,这当中是不是有人没讲真话。 写这篇博文的目的不在于指手划脚的对当事人指述谁是谁非,也没有预设立场的为哪一方翻案。我们藉由一些合理的假设,讨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专业上应有的做为,希望能拿这个案例的教训做为我们日后的借鉴。从这里也能看出应用“综合项目交付”(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IPD)交付模式的好处,在设计阶段就邀集业主、未来施工阶段的各工种承包商与安装承包商甚至运营单位加入,藉由他们提供的经验与实践需求,先完成管线综合以后再生成施工图纸,这才是真正能避免返工误工以及获得提升工程效率的积极做法。再做最后一个假设,假如当初这个案例用的不是DBB(设计-发包-建造)交付模式,而是采用IPD交付模式进行,您认为结果会是如何? BIM反思录就写到这里暂时搁笔,随着BIM的风潮与相关技术的不断引进,潮起潮落过程中,在那片新旧思维交替的潮间带,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材料,日后有机会我们再继续研讨。BIM的应用自成体系,绝非买回软件学会了建模,就能那么简单的切入现有规制当中运作良好。推动BIM普及化,不能只一味诉求BIM的光明远景而避讳讨论它跟现实间的冲突与矛盾,否则难保不会歧路亡羊不知伊于胡底。子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我们真该用心为BIM应用的深度和广度规划出完整的路线图做为发展方向的指引,软土深掘才能让BIM在这个国度里真正的落地生根。 作者:数码阿叔/柏基建築师,岁次壬辰年良月写於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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