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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读: 新颁布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较原有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条款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动。 1、第二条使用范围增加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与《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予以了很好的对应、衔接;第四条描述中明确进场交易的范围增加了国有资金项目对应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因此今后对设备、材料市场的招投标交易活动进一步予以了规范,并加强了有效监管。 2、第五条提及的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上海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是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科技监管手段的重要举措。 3、第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本条对顶的总承包应是广义的总承包,这将有利于工程建设推进中的总体协调、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招标类型的选择更宽泛了,但同时对招标人前期管理、总体策划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了。 4、第六条、第七条对设计招标类型和方式的界定,与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前提工作的开展更切合实际,有利于加快各阶段设计与前期报批工作的实施及有效推进。 5、第八条关于招标启动分别赋予了除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外,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尅是招标活动的权利,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责任。这是一项较大的革新措施之一,有利于加快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特别是前期准备工程的建设。对于招标人,前期技术管理、施工策划的深度和要求更高了,招标与工程合法开工是否能有序衔接的进度管控要求更高了。 6、第十条关于批量招标,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有利于招标人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控制投资和提升招标效率。 7、第十二条的不招标情形中明确:在建工程追加的复述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上海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为大型工程过程中的变更是否需要招标,提供了政策依据,这也体现了工程建设的效率原则。 8、第十五条首次提出投标人筛选的概念,可以大幅度减轻报名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评标的工作量,同时通过“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工程中的履约评价”进一步强调了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体现了“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公平竞争原则。 9、第三十条(专家抽取)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市、区重要项目设计评标专家有关抽取的规定,对专家的选择范围更为宽泛,也进一步与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予以了有效结合。 10、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定标)和第三十七条(中标结果公告),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招标人已发合规定标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与责任;同时第四十四条(招标人的决策约束),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明确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预审、投标筛选、定标等实现均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进一步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在赋予权利的同时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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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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