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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如果足够细致,我们可以从财政部颁发的相关文件中归纳出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具体区别。一旦掌握了其中的核心区别,政府采购当事人就能解放思想,让相关规定成为提升采购效率和质量的利器。那么,核心区别都有哪些?实践中,该如何选用?
从根本上来说,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核心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在项目需求上的差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需求是基本明确的,谈判的目的是希望进一步完善项目需求;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需求是基本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磋商的目的是首先让供需双方在项目需求上达到认识明确和一致。
二是在项目预算上的差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预算是基本确定的,谈判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经完善的项目需求,又能提供最低成交价的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预算是基本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非常粗略的,磋商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已经明确的项目需求,又能应对未知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
因此,实践中,凡是项目需求基本明确、项目预算基本确定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来达到最佳性价比的采购目的;而对于那些需求不太明确、预算过于粗略的项目,则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来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由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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