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发展,实现2017年本市全面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目标,根据《关于本市推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BIM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要求按项目的规模、投资性质和区域分类、分阶段全面推广BIM技术应用,自2016年10月1日起,下列范围新立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鼓励运营等其他阶段应用BIM技术;已立项尚未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当前实施阶段,从设计或施工招标投标或发承包中明确应用BIM技术要求;已开工项目鼓励在竣工验收归档和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
(一)市、区和特定区域管委会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的政府建设财力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规模以上市、区重大工程和郊区新城中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
(三)世博园区、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前滩地区、黄浦江两岸等六大重点功能区域内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
(四)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的工程项目;
(五)申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奖项的工程项目;
(六)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财政预算或者使用城维资金的大修工程。 自2017年10月1日起,规模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全部应用BIM技术,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和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应用BIM技术。
二、应用项目审核和监管
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应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各管理环节审核管理,保证BIM技术应用落地。
(一)在土地出让环节,各区政府对尚未完成供地的,应当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地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要求,编制BIM技术应用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政府。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意见。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BIM技术的意见;对应当实施BIM技术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项目认定和立项阶段,明确是否实施BIM技术应用的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意见,将BIM技术应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之一。
(二)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发展改革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中对要求采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明确提出BIM技术应用要求。应用要求应包括应用阶段、应用项、应用深度、应用预期成效等。新建项目应当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应用、应用BIM技术控制造价和竣工模型归档。在工程项目预算环节,财政部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预算或者使用城维资金的大修等项目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
(三)在规划审批环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方案设计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中,要求提交相应阶段深度的BIM模型辅助审批。
(四)在建设管理环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审批中,对要求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采集BIM技术应用信息;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增加BIM技术应用实施要求,并抽取一名BIM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对于BIM设计模型中拟使用产品化构件和设备的工程项目,应当要求使用类似构件或者设备的实体BIM模型。施工许可环节,应当要求报送BIM技术应用信息,并予以审核。施工图审查和安全质量监督环节可采用提交模型辅助审查和监督。
(五)在竣工资料归档环节,应当要求提交与竣工图相匹配的BIM竣工模型归档。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要求报送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成果信息包括应用阶段、应用项、应用深度、应用成本、成果等信息,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应当予以确认。
(六)卫生、教育、文化、交通、水务、体育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年度项目计划和推进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落实应用实施。
三、鼓励机制
(一)对于应用BIM技术进行协同设计并建立施工图模型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可放宽至施工许可证发证后3个月内提交。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在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应用BIM技术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设计、施工、运营阶段全部应用BIM技术的,每平方米补贴3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从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相关申请审批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评标中对参与《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等具有BIN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给予加分。
(四)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凡是建设单位提供经审核的BIM技术应用方案的,可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
(五)保障性住房实施BIM技术的,其BIM技术的应用费用计入项目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应当明确取费标准,落实配套经费并明确列支渠道;市经信委在国有投资的产业项目审批中应当明确取费标准,落实配套经费并明确列支渠道;在立项审批中对已立项未开工的项目通过申请调概落实配套费用。财政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在大修项目的预算审批中落实配套经费。
(二)市规划、消防、交通、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编制基于BIM模型审批或者验收的报审报验要求和程序,简化审批或验收流程。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件应用BIM技术的配套条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基于BIM技术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和监管手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
(三)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应当组织BIM技术应用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文件体系,开展关键岗位人才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本市从业企业和人员应用水平。
(四)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BIM技术应用推广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落实机构和推进要求。市住房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每年度应当对各区政府BIM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和落实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区政府年度考核“建筑综合节能和物业节能”指标评价。
(五)对已取得BIM配套资金或者鼓励政策,但未按照规定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退还或取消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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