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aronyee 于 2015-11-2 18:41 编辑
BIM是建筑信息化的一种具体应用方式,要求全社会相关行业的产品标准都能到位,所有的相关人员在一个定义好的规则下与建筑模型打交道。BIM技术的持续发展取决于相关合同法律框架的制定,只有制定一系列规则和标准,使建筑项目的相关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优化,才能促使其步入良性的循环发展中。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广BIM技术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开始应用BIM解决施工难题,国内成立了大量BIM咨询公司、培训机构还有如HelloBIM论坛等专业交流BIM的平台,BIM在中国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我国现有的关于建筑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合同体系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BIM在我国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合同体系要么不完善,要么空白,要么规定的不充分,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简单;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未约定清楚各方负责的信息资料的具体内容、收集的时间和具体要求、如何传递、信息责任人如何管理,以及各方之间在建设信息的管理上如何配合,相关责任也未有约定等,对现阶段BIM应用造成一定的障碍,及需要突破。
我国建筑业现有法律及合同体系阻碍BIM发展的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法律对建设项目的信息没有贯穿全生命周期的统一要求。在建设的各个阶段信息是分离的、孤立的,从建设单位到勘探设计单位、到施工单位再到物业都是各自管理各自的信息,造成了信息搜集的重复性和不协同性。
(2)在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信息整合和提交的要求基本是书面纸质的,电子信息没有法律地位,但纸质信息不利于保存、传递和共享,影响后续参与方的信息利用和效率,应在立法层级提升建设项目对电子信息文件的使用。
(3 ) 缺乏标准化分工和统一数据标准,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导致标准在公司内部不统一,设计公司之间难以交流。
(4)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缺乏对协同设计的相关规定,包括协同设计的定义、标准等均无规定,导致协同困难。
( 5 ) 中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腐败现象,但却把前期的设计和后期的服务供应分割开了,导致BIM设计师只能虚拟相关材料的信息参数,从而有可能引起设计尺寸和实物不符从而被迫更改设计方案的严重后果。
(6)在一些建筑发达国家,工程造价管理处于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中,市场决定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是典型的市场化价格。但在中国,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存在政府指导,推行的是定额计价,与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还存在差距,影响了BIM在中国的发展。
(7)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移交工作缺乏法律和合同的有效约束,导致在移交的时候很多关于工程项目的重要资料和信息遗失,物管单位能够从移交中自动获取的信息有限,很多运营维护信息仍然必须依靠人工重新找寻和输入,很多细节被遗漏和疏忽,导致一旦突发情况无法紧急应对。
(8)中国的保险市场单一,法律不强制要求BIM设计师必须购买责任险,BIM设计师无需为自己的设计承担任何责任,导致设计师对作品的严谨、负责程度降低,设计成果的质量自然也会降低,进而导致用户对BIM的认可度降低,不利于BIM在中国的推广。
(9) 由于BIM是国外的软件,它能够提供的一些功能和设计理念与我国现行建筑项目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导致BIM在中国有些水土不服。
(10) 我国现行的审图体制直接导致BIM软件无法支持国内的审图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BIM在国内的发展。
(此文参考BIM总论,由HelloBIM论坛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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