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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报价过低的危害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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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花花不是花
时间:
2015-7-10 10:19
标题:
投标报价过低的危害与界定
所谓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指投标价格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支出的个别成本。投标报价之所以价格参差不齐由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技术能力、经营条件不同所导致。虽然说投标报价只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都属于合法的,但这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来报价毕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www.huachun.asia在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时,经常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活动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复多种多样,无论如何,这些行为多多少少都会扰乱陕西地区正常的招投标市场,造成恶性价格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公平有序的竞争。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的每一个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研究投标报价过低产生的原因以及界定方式、熟悉投标人采用这种方式给招标人带来的危害,并加强防范和控制,进而运用有力的措施来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投标报价为什么不能低于成本?如何进行界定?具体参考下文。
一、低于成本报价的不良后果
建设工程中低于成本承接工程较一般商品购买危害要大得多。以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会引发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盲目压低措施费而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以行贿等违法手段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等。
二、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报价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投标报价价格的原则要求,即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本次修订使用“工程成本”一词,“工程成本”是针对当时、当地的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言的工程造价,不是对于一个企业,因为企业有众多项目,所以,以“成本”“企业成本”“企业个别成本”无法评审,也不符合招标人的意愿。使用“工程成本”给界定是否低于成本带来了可执行性,针对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量和设计等文件是确定的,而当时、当地的要素价格也是可询的,因此可以进行评定。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曾试图将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定问题进一步细化,列入条文中,但是,考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定问题又十分复杂,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最后决定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体现,更具可操作性。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由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
天帷BIM
时间:
2015-7-10 10:31
路过,看看先。
作者:
人生如棋
时间:
2015-7-11 10:54
很有道理,支持
作者:
花花不是花
时间:
2015-7-13 10:54
人生如棋 发表于 2015-7-11 10:54
很有道理,支持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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