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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其中细则中的第三条“支持特色企业做大做强”中提到具有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能力和数字化设计项目经验的勘察设计及专业咨询企业,年新签BIM技术服务合同额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第四条“培育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圈”中提到支持不同领域智能建造企业加强跨界合作,鼓励传统建筑类企业联合BIM咨询服务、软件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智能建造生态联盟。第十条“壮大专业技能队伍”中提出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建造方向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企业职工参加人社部门主办及联合主办的国家级、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且在BIM、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相关项目中获奖,或以国家队名义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智能建造相关项目优胜以上奖项的,按国际级竞赛8000元/人、国家级竞赛5000元/人、市级竞赛2000元/人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第十二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中提出按建设管理规定暂时无法实现开工的,支持项目实施团队运用BIM等数字化技术提前开展虚拟设计施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审批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依规符合条件的可容缺先行受理。 (通住建委发〔2024〕29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政发〔2024〕8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依据《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符合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满3年; 2. 当年发生有严重负面影响舆情事件; 3. 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等联合惩戒名单; 4.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加强优质企业引育扶持 第三条 支持特色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符合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方向的新增企业,最高按年度区域贡献的50%给予支持;存量企业最高按区域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支持。 智能建造特色企业认定标准: 1.设立有智能建造研发技术中心的施工总承包或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近2年有不少于2项实践案例入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认定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2.具有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能力和数字化设计项目经验的勘察设计及专业咨询企业,年新签BIM技术服务合同额达到800万元(含)以上。 3.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专业软件工具以及数字化解决方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 4.生产工程建设行业智能化、自动化机械装备的先进制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 第四条 培育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圈。支持不同领域智能建造企业加强跨界合作,鼓励传统建筑类企业联合BIM咨询服务、软件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智能建造生态联盟。经认定的生态联盟,对各成员最高按区域贡献增量部分的40%给予支持,同时符合第三条“特色企业”认定标准的,支持比例提高至60%。对认定为由联盟牵头单位引进的智能建造上下游企业,按年度区域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予以一次性合并计算支持。 智能建造生态联盟认定标准: 1.智能建造生态联盟应由勘察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牵头发起。 2.联盟成员应符合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方向,且包含至少一家非传统建筑供应链企业(如软件信息技术、BIM咨询服务、智能装备制造等)。 3.上一年度,联盟中任一成员与联盟牵头企业在智能建造领域有直接业务合作,联盟合作总额(即牵头单位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的智能建造相关业务合同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条 保障低成本产业空间供给。对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租赁生产、研发、办公用房或场地的新注册企业,按照实际租金单价的50%、最高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只对企业自身办公面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支持兴建装配式建筑智能工厂。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自动化工厂,且获评“灯塔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北京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示范称号的,按建厂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市级称号最高100万元、国家级和国际级称号最高300万元支持,如有晋级,仅支持差额部分。 第三章 释放科技创新关键动能 第七条 支持建设高能级科创平台。对首次获批市级以上智能建造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的企业,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国家级认定最高支持500万元、市级认定最高支持200万元,如有晋级,仅支持差额部分,新增企业带有上述创新平台的,视同首次认定。鼓励企业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领域开展科技研发和场景示范,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研发项目和重大应用场景,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八条 推动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围绕智能建造关键领域和前沿方向,鼓励本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攻关。对以联合体形式产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研发成果,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最高支持500万元,经评估具有广泛市场前景的,由产业引导基金优先予以转化。 第九条 加快完善智能建造标准化体系。支持企业参与智能建造标准研制,对作为主编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或北京城市副中心地方标准的,按项目分别最高支持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作为参编单位前5名参与制定的,分别最高支持4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不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的,一律按参编单位认定,标准转化项目仅支持差额部分,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支持额度上浮20%,同一单位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四章 强化市场要素保障支撑 第十条 壮大专业技能队伍。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建造方向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企业职工参加人社部门主办及联合主办的国家级、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且在BIM、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相关项目中获奖,或以国家队名义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智能建造相关项目优胜以上奖项的,按国际级竞赛8000元/人、国家级竞赛5000元/人、市级竞赛2000元/人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十一条 引导工程项目应用推广。对采用智能建造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北京城市副中心智能建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支撑,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金融优惠,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市级评奖评优。 第十二条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纳入智能建造试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审批阶段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结合告知承诺制等创新工作形式,充分优化审批时限。按建设管理规定暂时无法实现开工的,支持项目实施团队运用BIM等数字化技术提前开展虚拟设计施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审批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依规符合条件的可容缺先行受理。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通州区住建委作为受理机构,每年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上一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区住建委受理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1.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单位根据初审反馈情况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2.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确定拟支持主体名单和奖补额度,经区住建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财政局根据审议批复结果,按照财政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落实后续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十二条关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支持条款,由区住建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纳入试点具体时间,动态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主体须按国家相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前,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不予支持情形的,停止资金拨付;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取消区级支持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通州区其他同类型产业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同时符合本细则中多项同类支持条款或同一条款中多项资金支持标准时,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获市级财政支持认定的,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差额部分;新增企业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区域贡献的70%,存量企业原则上不超过区域贡献增量部分的70%。 第十八条 本细则引用《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等政策有关条款的,执行标准沿用原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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