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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苏州通知:5万平以上房建项目,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5月1日后政府投资项目 ...

2024-3-25 17:30| 发布者: 萧闫子| 查看: 341| 评论: 0|来自: 苏州市人民政府

摘要: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苏府〔2022〕89号),持续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各项 ...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苏府〔2022〕89号),持续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4年度,我市建筑工程领域按照“分类实施,重点突破”原则,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装备、技术。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实现智能建造“应用尽用”,社会投资项目优先应用智能建造装备,提升建筑工程项目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

      2024年5月1日起,新开工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建项目,应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2.社会投资项目

      2024年10月1日起,各属地政府部门对新出让地块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等项目,可在土地招标公告中引导投标企业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3.其他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其他房建项目全面应用智能建造技术;鼓励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实践。

三、应用要求

项目应用的智能建造技术须包括且不少于以下其中4项:

1.建筑机器人。主要为地面整平、抹平、抹光施工机器人,墙面喷涂、抹灰、ALC墙板安装施工机器人。

2.智能施工电梯。具备安全监控系统、自助选层等智能化功能的施工升降机。

3.5G无人塔吊。通过5G技术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和远程控制、实现现场精准吊装和工作人员远程室内作业等功能的塔式起重机。

4.轻型造楼机。具备建筑施工与防护需求,可整体快速升降,实现主体结构和装饰分离、高效流水作业和能提供类工厂化作业环境的施工平台。

5.BIM数字一体化设计。应用BIM技术进行数字化辅助设计和施工深化设计,实现施工BIM模型深化、机电管线综合应用等功能。

6.智慧工地。建设智慧工地平台,实现项目管理、质安监管、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等智能化管理功能。

四、推进措施

1.加强工程发包管理。

      2024年5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公告中明确对应用智能建造的具体技术要求,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在技术标中列专篇,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

2.完善专项施工方案评审机制。

      各地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编制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自行从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邀请专家组织方案评审并施行组长负责制。方案通过评审后,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3.严格项目开工条件审查。

      开工前,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条件审查时,应同步核查项目施工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确保施工单位按报备的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4.实施智能建造容积率奖励。

      新出让地块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可明确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等项目,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20000元/平方米的,可给予最高1%的容积率奖励;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20000元/平方米的,可给予最高2%的容积率奖励。未履行智能建造应用承诺的,容积率奖励部分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住建会资规部门研究制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5.开展智能建造专项认定。

      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项认定办法并负责指导实施。各地住建部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指导和督查,在项目进度分别到达30%、60%、90%时对项目组织专项认定。

6.支持智能建造创新研发产业园建设。

      各地应积极支持和保障智能建造创新研发产业园落地实施。智能建造创新研发产业园原则上不低于总计容面积的30%部分应自持,其余物业可分割登记,最小分割单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自持比例和可分割登记单元面积。

      本文件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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