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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重庆市2023年度第二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通知

2023-12-21 17:30| 发布者: 萧闫子| 查看: 246| 评论: 0|来自: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摘要: 渝建科〔2023〕32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 ...

渝建科〔202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3号)要求,进一步拓展智能建造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建造技术、产品广泛应用,加快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决定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为我市拟建或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支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等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批复前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满足《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指标(试行)》相关技术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环节综合应用智能建造技术,且建筑机器人应用类别不少于5项。

三、申报主体

拟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独立申报;在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联合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报送市技术发展中心。

(二)市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名单。

五、申报要求与支持政策

(一)智能建造试点区县应组织申报至少2个项目,主城都市区应组织申报至少1个项目,鼓励其他区县积极申报。智能建造示范企业应组织申报至少1个项目。

(二)列为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其设计单位可享受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政策,其中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可享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加分政策。支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单位优先参与相关地方标准编制、关键技术研究及其他评优评先。

(三)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2月28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技术发展中心,电子申报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553571620@qq.com。


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委  

张林钊,电话:63862949;

市技术发展中心  

雷俊,电话:63604962。


附件:1.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指标(试行)

      2.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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