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BIM一直以来积极响应国家“十二五”推进建筑业信息化的号召,对建筑领域的信息技术开展深入技术交流和探讨!致力于打造“BIM-建筑师-生态技术”三位一体综合资源交流共享平台,希望为BIM与可持续设计理念及技术的普及做出微小的贡献!!!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一)落实资质单位履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要求配备技术装备及固定场地;由协作单位提供技术装备的,应依法签订装备使用协议,相应测量、勘察、检测、试验等活动应由勘察设计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聘人员实施并出具成果文件;未经授权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签署成果文件。 (二)严格项目负责人设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前,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中途不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由原项目负责人和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共同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凡属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相应等级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三)强化项目人员配备。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规模要求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设计注册专业及职称专业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应与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实名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管理要求,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动态更新项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交接工作,不得违规使用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数据出具成果文件。 二、规范施工现场服务 (一)施工现场服务环节。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地基验槽、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等环节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二)施工现场服务人员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指派本单位员工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指派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三)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当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三、强化内部规范管理 (一)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管理。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要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实行承诺制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规范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得以彩色打印、复印、远程视频、他人代签、图片签字盖章等形式代替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人员盖章签字;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栏中的“勘察”“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签字,不得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变更。通过“江西省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审查的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项目施工、验收的唯一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并形成建设、设计、施工会审签字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台账(清单)。凡涉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当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原则上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 (四)规范技术交底及验收存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图图签栏一致,且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到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技术资料存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4日 |
|EaBIM网 ( 苏ICP备2020058923号-1 ) 苏公网安备32011502011255号
GMT+8, 2024-11-24 03:03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