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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BIM项目,建立健全“宜昌建造”激励机制!《宜昌市建筑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

2022-11-8 11:36| 发布者: 萧闫子| 查看: 81| 评论: 0|来自: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摘要: 导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宜昌建造”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对建筑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宜昌建造”激励机制,近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宜昌市建筑业 ...


导读: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宜昌建造”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对建筑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宜昌建造”激励机制,近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宜昌市建筑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指出,在设计阶段采用正向BIM设计,且在施工阶段全面应用BIM技术的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建协”工程建设 BIM 应用大赛一类成果或“中施企协”工程建设行业 BIM 大赛一等成果的施工企业,每个获奖成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外,对获得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宜昌市住建局发布的创新技术成果的项目,每个成果给予3万元奖励。

以下为《细则》全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宜昌建造”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施意见》(宜府办发〔2021〕42 号),为贯彻落实对建筑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宜昌建造”激励机制,制定本细则。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宜昌市建筑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1).pdf

           奖补资金申请表和说明.docx


宜昌市建筑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宜昌建造”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施意见》(宜府办发〔2021〕42 号),为贯彻落实对建筑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本着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01奖补对象

**地在宜昌市范围内符合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


02奖补类别与条件

(一)建筑行业发展奖补

1.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被命名为“十强建筑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励;被命名为“十强建筑装饰企业”,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

2.资质晋升奖补。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优质工程奖补

**地在宜昌城区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宜昌市范围内非政府投资类项目或**地在宜昌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宜昌城区非政府投资类项目,荣获“鲁班奖”的,奖励 50 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30 万元;荣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 10 万元;荣获“楚天杯”的,奖励 10 万元。在宜昌市范围内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一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

(三)装配式示范基地

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30 万元、10 万元。

(四)绿色建筑建材

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二星、三星等级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超低能耗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五)科技创新

在设计阶段采用正向 BIM 设计,且在施工阶段全面应用 BIM技术的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建协”工程建设 BIM 应用大赛一类成果或“中施企协”工程建设行业 BIM 大赛一等成果的施工企业,每个获奖成果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宜昌市住建局发布的创新技术成果的项目,每个成果给予 3 万元奖励。


03奖补兑付流程

(一)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宜昌市住建局建筑业科初审。

(二)审核。初审通过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7 天)满后,进行公布。

(四)奖补。市住建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报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在奖补资金限额内予以拨付。


04申报时限

奖补资金一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3月集中申报上年度的获奖类别。逾期不再受理,并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相关奖补政策。


05追回及**

(一)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回奖补资金,该单位 3 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

(二)企业在申请获得奖补后,在奖励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奖补资金,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经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3.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行为影响较为恶劣的,应予追回奖补资金;

4.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06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宜昌市住建局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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