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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及量化标准(修订)》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章节“评选条件”中的第二小节“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中提出,企业近一年应用装配式建造、BIM技术、铝模板技术等创新技术项目数合计达到3个以上,或取得1项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第二章节“评选标准”中的第五小节“附加分项(10分)”中提出,近一年承揽的工程项目开展BIM技术应用或认定为优秀案例的,每个项目分别加0.1分和0.2分,加分以3分为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各有关厅、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大对我省优势建筑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效果,持续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开展2022年度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中的《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及量化标准》进行修订。各初审部门应按照修订后的《标准》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于8月4日前将申报所需相关材料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及量化标准(修订)》.wp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9日 一、评选条件 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共设置中小型骨干、骨干、优秀骨干和十强骨干四个档次,分别设定相应评选条件,统一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标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产生。其中,优秀档次以上骨干建筑业企业数量占所有骨干建筑业企业总量30%左右。 (一)中小型骨干、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 1.企业**地在我省并具有一级(甲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2.申报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高于10亿元,或产值在设区市居前2位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产值在专业领域居全省前2位并经初审部门**;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产值在5-10亿元(下含),且在本地区产值贡献、税收缴纳、拉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经初审部门**; 3.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 4.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筑用工人员考勤率、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企业近一年在省内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参加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 (1)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两书一牌一档”执行率、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或在省级以上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照设计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及其他重大质量隐患,或发生过一般等级以上质量事故; (2)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3)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在省级以上“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检查中,受到2次以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企业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将承揽工程项目转包的; (6)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二)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 除满足上述骨干建筑业企业条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同比实现正增长; 2.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分别高于40亿元和35亿元,或产值高于20亿元且在智能、绿色、装配式建造等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方面取得领先成果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3.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且在省级以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行业相关不良信用信息; 4.企业近一年应用装配式建造、BIM技术、铝模板技术等创新技术项目数合计达到3个以上,或取得1项以上科技成果登记; 5.企业上年度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积极响应行业政策要求,引领示范作用显著。 (三)十强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 除满足上述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条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特级(综合)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分别高于60亿元和50亿元; 3.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值,且外向度高于10%; 4.企业近一年未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企业近一年未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评选标准 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评分标准如下: (一)经济指标(60分) 1.申报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高于10亿元得10分,每增加2500万元加0.1分,加分以20分为限;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高于5亿元得10分,每增加2500万元加1分,加分以20分为限; 2.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值得5分,每提高1%加0.5分,加分以10分为限; 3.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外向度高于5%得1分,每提高1%加0.1分,加分以5分为限; 4.申报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营业收入高于10亿元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0.1分,加分以3分为限;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营业收入高于5亿元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加分以3分为限; 5.企业上年度净资产高于1亿元得1分,每增加500万元加0.1分,加分以2分为限; 6.企业主营业务为交通、水利、电力、矿山、市政等专业的,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利润率高于5%,或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专业的,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利润率高于1%,得1分; 7.申报骨干企业银行授信额度高于3亿元得1分;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银行授信额度高于1亿元得1分。 (二)市场行为(15分) 1.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得8分,B级得4分; 2.企业近一年未查询到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此项得7分;存在1条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此项得3分;存在2条以上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此项不得分。 上述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通知通报文件和省级以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显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13分) 企业获得工程建设类省部级荣誉奖项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荣誉奖项的,每项加1分,加分以13分为限。 (四)科技创新和标准化(12分) 1.企业近一年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加分以6分为限; 2.企业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近一年通过立项的,省部级每项加1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项加0.5分;近一年获得智能建造示范类成果或优秀等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省部级每项加1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项加0.5分,加分以3分为限; 3.企业近一年主编过国家标准的加1分,参编加0.5分,主编过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加0.5分,参编加0.25分,加分以3分为限。 (五)附加分项(10分) 1.企业在行业示范引领,抢险救灾,乡村振兴等方面,获得省部级行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加分以4分为限; 2.企业近一年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或承揽超限高层建筑的,或与省内其他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中标省外亿元以上工程项目的,每承揽1项加0.1分,加分以3分为限; 3.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产业基地且具有钢构件生产能力的加1分,仅具有PC构件生产能力的加0.5分;近一年承揽的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率高于50%,每个项目加0.2分;近一年承揽的工程项目开展BIM技术应用或认定为优秀案例的,每个项目分别加0.1分和0.2分,加分以3分为限。 (六)有关事项的界定 1.入选优秀骨干、十强骨干建筑业企业数量未满足要求时,可择优提档递补;评选企业综合得分相同时,建筑业产值高者居前; 2.标准提及的“荣誉奖项”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为准;非牵头或非主要完成单位所获得“荣誉奖项”按对应分值的50%加分;“荣誉奖项”和“行文表彰奖励”加分以最新发布结果为准; 3.标准提及的“近一年”是指自评选通知印发之日起逆推1年计算;“上年度”是指自上一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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