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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利用城市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打造数字孪生城市,发布《深圳经济特 ...

2021-11-26 09:52| 发布者: 萧闫子| 查看: 134| 评论: 0|来自: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

摘要: 导读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第二章“基础设施”中的第十七条“智慧市政基础建设”提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导读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其中,第二章“基础设施”中的第十七条“智慧市政基础建设”提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数字技术,建设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打造全市统一的智能物联感知平台,实时接入各领域感知信息,共同打造精准映射、虚实交互的数字孪生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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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现将《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i深圳”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12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六章 应用场景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应当遵循创新驱动、集聚发展、应用牵引、开放合作、安全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架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产业作为核心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产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字经济产业促进相关职责。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培育细分领域的平台商、服务商和应用商,助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第六条  【多元参与】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七条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统计监测】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开展产业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条  【基础设施载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社会经济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加快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发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

加快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适应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需要的融合基础设施体系。

加快深圳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形成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高端科技资源为核心的世界一流创新基础设施集群。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构建覆盖适度超前的通信网络、智慧专网、卫星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体系,并统筹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全市公共无线局域网一体化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多功能智能杆等综合性智能设施的建设,建成后交由运营主体统一运用,统一维护。

第十二条  【算力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多元算力资源的规划建设,以数据中心和边缘计算为主体、智能超算为特色,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标准,统筹指引全市数据中心节能评估和升级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标准落实,确保低效能数据中心限期整改。

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面向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算力资源。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台和市场,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  【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应用,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区块链底层平台、行业云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第十四条  【智能制造基础设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统一、综合、开放的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内外网改造和建设,构建覆盖全市重点工业区域的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围绕电子信息、汽车、智能装备等重点领域,开放和推动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十五条  【智能交通基础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车联网建设,制定统一车路协同通信标准,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

第十六条  【智慧能源基础设施】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推动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深度融合,营造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智慧能源生态体系。加快推进开展数字化智能电网建设,推动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储能等技术深度融合、推进电动车充电网络和储能网络建设,实现对储能设备和充电桩设施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支持建立新型能源市场交易和运营平台,大力发展绿色能源交易、能源大数据服务应用,智慧用能和增值服务等新业态。

第十七条  【智慧市政基础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数字技术,建设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打造全市统一的智能物联感知平台,实时接入各领域感知信息,共同打造精准映射、虚实交互的数字孪生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建立基于信息模型技术的建筑工程报批报建、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创新基础建设】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发挥创新基础设施平台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作用,加强源头创新和技术突破,提升关键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十九条 【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第二十条  【数据开源】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第二十一条  【数据深度融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各类数据深度融合,以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科技、通信、企业投融资、普惠金融为重点领域,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应用。

支持各类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合作,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数据安全】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网络运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数据权益保护】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以及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数据评估】市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探索研究数据资产的基础理论、管理模式,建立数据评估机制,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推动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

第二十五条  【数据交易一】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规则和行业标准,培育高频标准化交易产品和场景,探索开展数据跨境流通、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模式创新。

鼓励市场主体加强数据开放和数据流动,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数据交易二】数据产品和服务供需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撮合、签订合同、业务结算等活动;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可以在数据交易平台备案。

鼓励数据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包括权益确认、信息披露、资产评估、交易清结算、担保等业务的综合数据交易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鼓励建设和发展数据登记、数据价值评估、数据合规认证、交易主体信用评级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数据交易监管】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交易数据负面清单,推进交易异常行为发现与风险预警研究,确保数据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提高配置效率。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制度】市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核算范围、核算分类、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准确、全面反应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三十条  【数据跨境流通通道】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探索建设全业务国际通信出入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深圳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三十一条  【创新驱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企业数字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构建数字科技创新平台,促进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强化规则、标准及测评体系建设,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十二条  【重点领域攻关】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高端芯片、基础和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领域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织招投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鹏城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等高端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在未来网络、高端软件等各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与企业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探索建立科学、专业、高效的管理模式,并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  【快速维权】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十五条  【标准体系建设】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理论及测评方法研究;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发展,强化其对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六条  【产业集群】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重点打造宽带网络通信、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数字创意、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器、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类脑智能等数字经济产业集群。

第三十七条  【产业规划布局】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确定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承载区,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三十八条  【产业园区】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综合配套服务,鼓励园区对入驻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给予租金减免等相关优惠。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推进各类产业园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共享,提升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智慧化服务水平;支持建设全程感知的一体化智慧园区管理平台;鼓励智慧园区系统开发服务商、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智慧园区建设和管理标准,构建智慧示范园区。

第三十九条  【产业链集聚】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会同生态主导型企业梳理核心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需求,并会同市商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定向招商工作。

第四十条  【生态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开放基础软硬件等核心技术和优势资源,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打造生态圈,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商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平台经营者、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园区运营管理方等机构,合作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咨询、培训、方案设计、测评、检验、融资对接等服务,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服务机构】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公共服务,依法开展技术交流、资源共享、产品推广、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服务。

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经济产业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技术支持、决策咨询、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六章  应用场景

第四十二条  【政务服务应用场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平台,推动依申请政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治理应用场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数字化城市治理平台,开展城市运行监测分析、协同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等工作,应用数字技术推动城市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创新,实现城市运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为市场主体开放应用场景。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围绕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务参与应用场景设计,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应用场景设计征集活动,推动城市治理共建共治。

第四十四条  【农业应用场景】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融合,发展生鲜电商、新零售、互联网批发市场等农产品流通新业态。

第四十五条  【工业应用场景】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以制造业场景应用需求为牵引,促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支持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服务业应用场景】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服务业领域数字化技术渗透,重点推进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激发服务新活力,拓展数字经济产业新空间。

第四十七条  【交通业应用场景】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促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与运输服务、能源以及通信网络融合发展,构建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信息枢纽,推动城市道路交通体系的全要素数字化。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场景】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医药、医学检验等医疗健康机构数字化改造,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测、诊断临床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智能化医学设备、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院智能化管理、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和干预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九条  【文化体育应用场景】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构建公共文化数字资源与知识云生产中心,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提高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水平;支持建设公共文化云平台,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和数字技术融合发展。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支持智慧旅游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与消费新模式,推动数字文旅商结合,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场馆和设施数字化改造,完善训练赛事和市民健身运动的数字化服务体系。

第五十条  【餐饮业应用场景】市商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餐饮业的创新应用,促进数字餐饮发展;支持开展食材溯源供应链数据共享服务;支持建设餐饮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控化烹饪设施建设;支持数字餐饮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联合教育等部门对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推行在线监测。

第五十一条  【金融业应用场景】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金融数字技术创新,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完善数字金融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体系。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数字金融创新试点,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第五十二条  【产品销售应用场景】市商务部门应当将深圳企业研发生产的优质数字产品纳入深圳特色产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在销售环节给予支持和推广。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零售、超市、商圈等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拓展传统电子商务功能,培育发展直播电子商务、垂直电子商务、新零售等电子商务新业态。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促进跨境电商系统与海关、金融、税务、口岸以及综合保税区等数字化系统相衔接,营造跨境电商发展良好生态。

第五十三条  【信息无障碍】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围绕出行、就医、文娱、餐饮、消费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完善服务保障措施,鼓励运用智能技术提供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促进全社会平等参与数字生活。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际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推动在数字互联互通、人才交流培养、技术合作和创新创业等重点领域全面协作,集聚世界一流的创新要素,探索对接国际的政策规则体系,建立有利于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业态孵化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五条  【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数字经济产业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优势,加强同国内其他区域数字经济产业的合作,吸引国内优秀企业在深圳设立国际总部、湾区总部和区域总部,鼓励本市优秀企业加强国内产业布局和市场开拓。

第五十六条  【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协同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全面支撑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生产要素流通汇聚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第五十七条  【大湾区标准规范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区域数据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基础库、专题库、主题库、数据共享、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第五十八条  【大湾区数据共享】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场景应用建设,推动数据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

第五十九条  【大湾区数字认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数字认证体系、电子证照的跨区域互认互通,支撑政务服务和城市运行管理跨区域协同。

第六十条  【提升国际循环水平】市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产业分工,支持本市企业设立海外生产和研发基地,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及产业链体系。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搭建数字经济产业国际风险预警平台,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实时预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国际产业和标准组织】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发起设立国际产业和标准联盟,吸引数字领域国际组织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深企业和国际组织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

探索建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优化注册条件、简化注册流程,试点分类管理数字化技术产业组织。

第六十二条  【高端展会论坛】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数字经济产业重点展会论坛,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深圳举办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三条  【保障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化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数字经济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四条  【资金保障】市财政、国资部门可以探索设立市、区两级数字经济产业专项基金,提升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占政府和国资基金比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第六十五条  【金融支持】市金融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开发融资产品,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融资贷款支持。

第六十六条  【人才保障】市人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建立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阶段相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产业专业、课程,培养数字经济产业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培训机构,培养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第六十七条  【新业态用工】市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和多点执业新模式。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审批服务】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承接省级通信管理部门下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新型电信业务、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等审批服务事项,同时加快推动向外资企业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

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推广目录】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产品和服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市工业和信息化应当定期发布首版次软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推广指导目录,重点支持数字产品。

第七十条  【规范监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和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二)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设置障碍。

(四)其他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十一条  【包容审慎监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探索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领域制定具体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弹性监管工作机制。

第七十二条 【宣传教育科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及数字产品使用、加强数字技能培训、引导科学认知和培养创新能力,提高全民数字技能,全面提升全社会数字素养。

第七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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