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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城区)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一体化集成设计及BIM能力等优选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部品部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并承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结构部件生产进行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驻厂监理内容、监理费用、人员数量及职务。驻厂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研究处置。对于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八条 设计单位宜采用 BIM 技术,一次达到设计深度,在设计文件中体现采用装配式建筑部分、装配率计算书等内容。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传“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 第十条 从事施工图审查和论证的有关机构或专家在审查或论证的过程中,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分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专项审查,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预制部品部件安装工人做好针对性培训。施工单位应强化现场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对生产预制部品部件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应对预制结构部件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预制部件生产单位对预制部件现场安装样板和首次拼装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预制部品部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具备条件的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预制部品部件产品应可追溯,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设置出厂标识,鼓励采用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等方式设置,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质量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预制部件生产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委派的驻厂监理监督。预制部件出厂合格证应由驻厂监理工程师签认,未经签认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规模以上办公、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使用装配式建筑。确因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需报请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应将采用装配式建筑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列入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指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部门在限行区域、时间内规划专项路线及时间,允许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运输车辆,由工地现场非载货条件下返回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工厂。 第二十一条 规自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依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将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国有出让土地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和划拨后,规自部门应通过政府数据平台向建设主管部门共享土地出让和划拨信息,包括土地四至、容积率、取得土地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实施分级分类评价管理,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分级分类评价优良企业生产的部品部件。 第二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段实施,分段内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等工程。 第二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装配式建筑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应包括部品部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含驻厂监理资料)、施工现场部品部件安装过程质量控制资料、灌浆连接影像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给予不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3%的面积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后的容积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等规定,相关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依法依规收取,该奖励面积不得预售,可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销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奖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的,由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或装配式建筑奖励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或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予竣工备案,并依法给予处罚,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及时上报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规自、房管等部门依法实施惩戒,收回相关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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