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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开展 2020 年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的通知

2020-7-15 10:40| 发布者: 萧闫子| 查看: 138| 评论: 0|来自: 上海市住建委

摘要: 沪建建材〔2020〕293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 2020 年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的通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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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材〔2020〕293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 2020 年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各项目标 任务,本着统筹精简、为基层减负和促进沟通交流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决定从 2020 年起,每年统一组织开展全市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本年度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定于四季度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对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及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有关单位。


二、评价考核内容

(一)政策和制度体系;

(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推进情况;

(三)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

(四)建材使用监管和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推进情况;

(五)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20 年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评分表》(附件)。


三、评价考核程序

年度评价考核分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 单位)自评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评价考核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2020 年 10 月底前,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 委托管理单位)会同本区(管委会)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有 关单位完成自评,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评情况报市住房 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 2020 年四季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成立评价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由市住房 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 管理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资料核查、重点项目抽 查等方式进行评价考核。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准备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应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总结, 提供考核需查阅的各类文件材料和工作资料,并提供相应备查 资料台帐。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的自评和现场评价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 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形成综合报告。


四、评价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采用量化评价办法,基础项 100 分,加分项 10分,总分 110 分。评价考核结果根据所得总分值分为以下四类:

(一)优秀:90 分及以上;

(二)良好:80 分及以上~90 分以下;

(三)合格:60 分及以上~80 分以下;

(四)不合格:60 分以下。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 1.发现应做未做绿色建筑项目的;

2.发现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未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联网的;

3.未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

4.发现应做未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

5.发现使用应备案未备案建材和使用禁止限制建材的项目的。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及有 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年度评价考核的必 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年度评价 考核的相关工作。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及有 关单位应对评价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自评,注重日常工作中资料 的积累,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和文件,做好本区域工作情况的书 面总结。

(三)年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政府节能降碳任务目 标考核中建筑领域的评分依据,并与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 竞赛住建委赛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条线先进集体和个人 推荐挂钩。对获得年度评价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对年度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对项目建设 中涉及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从严审核。

(四)评价考核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向社会公 告。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 单位)应在社会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 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推进落实。

(五)年度评价考核应严格执行中央、本市相关廉政规定。 相关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开展评价 考核工作,主动接受各方廉政监督。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年发布当年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通知。评价考核体系在整体保持稳定的情况 下,根据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2020年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评分表


 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何流   联系电话:231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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