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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促进装配式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筑业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我委草拟了《长春市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和《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3月17日前将反馈意见盖公章后报市建委建管处。 附件:1.长春市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2.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孙国程 联系电话:88775497 邮箱:jwjgc88779816@163.com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长春市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20年,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作以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总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及监管体系,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确保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一、健全工作机制, 压实部门责任 结合部门机构调整情况,调整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和服务,对照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推动、监管责任。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在《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5号)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固化政策落地路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专项发展资金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环节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提高至50%,对接国家标准。 三、深化项目组织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推动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四、加强行业监管,抓好项目建设 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管工作。规自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文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装配式建筑(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需报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批准)。施工图审查备案部门,对不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未通过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的,不予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监管施工过程,对未按图施工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不得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将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专项内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备案。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回支持政策并进行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规自部门在新地块竞拍中予以限制。 五、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推动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设 根据全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能和需求,指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产量,避免产能过剩;推进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钢结构、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适度提高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钢构产能;推动中润钢结构生产基地建设,尽快达产运行。推行驻厂监理制度,督促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施工企业建立从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工程质量追溯体系。 六、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创新设计与管理模式 推行装配式建筑一次性设计,着手编制装配式住宅建筑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规程以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图集,建立通用部品部件库,强化设计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统筹作用;推动BIM技术在设计、施工、运维、计价、监管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将推广BIM技术、可再生建材、高星级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列入装配率计算加分项目。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体系。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 七、提升装配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培育一批能够承担大规模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企业建立与装配式建筑施工相适应的技术和能力,重点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质量和安全,引导企业编制工艺工法。 八、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人才支撑 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支持产业协会及培训基地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技能培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纳入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组织装配式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技术工人参加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 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装配式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城区)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一体化集成设计及BIM能力等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阶段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包括:装配式建筑的栋号、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技术路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报送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住建部2020年工作要点:推动BIM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BIM审图模式改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进行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驻厂监理内容、监理费用、人员数量及职务。驻厂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设计单位宜采用 BIM 技术,一次达到设计深度,不得进行二次拆分,并在设计文件中体现采用装配式建筑部分、装配率、装配率计算书等内容。切实落实“一校、二审”三级审核制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传“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设计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明确不合格原因;合格的,应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经审查合格,且满足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预制部品部件安装工人做好针对性培训。施工单位应强化现场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研究处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于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对生产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的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对预制部品部件现场安装样板和首次拼装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预制部品部件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预制部品部件应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设置出厂标识,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质量情况等信息。鼓励预制部品部件采用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等方式设置出厂标识。所有预制部品部件产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措施。 第十六条 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派的驻厂监理监督。预制部品部件出厂合格证应由驻厂监理工程师签认,未经签认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使用装配式建筑。确因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需报请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列入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规自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文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规自部门应将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地块情况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规自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全装修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提前预售等优惠政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图纸进行预审,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或设计变更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及时上报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管,定期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装配式商品住宅房项目申请预售时,建设单位提交的销售方案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核查,并及时将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书面通报房管部门。对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不准预售。 第二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段实施,分段内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和机电设备安装。 第二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中,各责任单位应对装配式建筑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应包括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含监造控制资料)、施工现场构件安装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混凝土构件连接灌浆影像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或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承诺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土地、规划、施工、验收、销售等行政审批手续;已享受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的,取消相应奖励;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即暂停预售及网签,并将不良行为录入诚信体系档案。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实施分级评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使用评价级别为优秀的单位,社会投资项目鼓励使用评价等级良好以上的单位。分级评价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标准并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给予不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5%的面积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后的容积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等规定,该奖励面积不得预售,可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销售。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分级分类评价优秀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奖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市场调控阶段,对住宅项目备案价格予以适当提高。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支持,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门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勘察设计、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给予申报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在限行区域、时间内规划专项路线及时间,允许分级分类评价优秀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运输车辆,由工地现场非载货条件下返回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工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于2020年【】月【】日起生效,已印发的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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