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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

2013-11-30 14:10| 发布者: 萧闫子| 查看: 378| 评论: 0|来自: 杭州网

摘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杭政办〔201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破解“办事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

杭政办〔201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破解“办事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的角度,合理地制定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公开行政审批法定依据、申报材料、审批流程、责任部门、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实现审批标准公开、办理程序规范、部门责任明确、行政监督有力。

(三)提升效能原则。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压缩内部循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发挥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既要积极主动整体推进,又要稳妥处理重点难点;既要实现审批提速,又要降低行政成本。

二、主要内容

(一)减少和简化审批环节。

1.立项阶段。

(1)简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项目建议书;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大小,仅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4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征地拆迁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他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符合市级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以项目受理告知书代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设计审查阶段。

(2)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实行“二合一”审批。

以“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出件、联合发文、联合受理投诉”为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实行“二合一”合并审批,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

(3)简化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和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建设工程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新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地铁、机场等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和大型物流设施,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其单体建筑(不含地下室)面积超出2万平方米或配建机动车泊位超过1000个以上、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专篇纳入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一并审查。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4)简化园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

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施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在园区新建、改造、升级时已进行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不再核发已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将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更名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条件中增加“地块规划条件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有效期以土地出让合同之约定为准”等内容。发文前核发的已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一年有效期满不再延期,无需重新核发,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由原来的承诺办理改为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6)规范、简化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必须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外,其他部门的意见以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对特殊工程,规划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规划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7)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配合,实行“一次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统一收费”的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所涉及的供电、供气、给排水、网络、电信、地铁工程等技术衔接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一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阶段完成。

责任单位:市建委。

3.竣工验收阶段

(8)实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房产发证。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取得《项目竣工实测绘报告》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项目须完成的各项验收审批、备案工作由市建委作为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项交办各验收职能部门,并在汇总各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验收依据基础上,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以此为依据,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建委。

(9)统一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主城区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验)中涉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统一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执行。上述规范未予明确的,由市建委另行牵头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认定和换算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分类简化审批。

1.简化建设项目防雷审查。

除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建筑物),超高层建(构)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场)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交通枢纽工程,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工程,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具一定规模或处于雷电高发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八类项目外,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分类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

(三)规范简易审批、免予审批项目和备案管理。

简易审批、免予审批项目由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目录、流程和细则,经市审改办认定后,由各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对外公布。免予审批的项目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出具免予审批通知书,抄告相关部门或单位。简化、规范备案流程,不得以“备案”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其他要求

(一)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如上位法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改革措施和配套机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和项目审批实际情况,做好下放权力事项的对接、落实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在试行过程中,不断累积经验,按“成熟先行”原则,逐步修改完善各专项改革方案。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根据本意见要求,由市审管办制定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市考评办将其统筹纳入综合考评。监察、考评部门要对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审批效能的提速进行督查考评;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配合联合审查而影响项目办理效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三)完善配套,保障落实。为整体压缩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市审管办要尽快牵头组织出台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配合各专项改革工作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各责任单位要制定相应配套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专项改革工作。

本意见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2.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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