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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2013-11-27 10:25| 发布者: 萧闫子| 查看: 854| 评论: 0|来自: 中国建筑协会

摘要: 中国建筑学会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建筑业团队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促进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技术的交流与应用,推动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 ...
中国建筑学会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建筑业团队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促进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技术的交流与应用,推动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依据《中国建筑学会章程》制定《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1.对象和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在业界有良好信誉,致力于发展和繁荣中国建筑文化,推动中国建筑理论研究和技术进步,有意在中国建筑学会的平台上与中国建筑科技工作者就建筑领域的各种话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沟通、合作,并具有一定科研、设计、教学、生产、开发和管理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中国建筑学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普通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企业理事)。
2.入会手续
申请单位从我会网站(www.chinaasc.org)下载或从我会秘书处取得《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或《中国建筑学会企业理事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送达我会秘书处会员部,经我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发给当年度的《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证书》或《中国建筑学会企业理事证书》。
3.组织管理
我会会员部负责与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有关的各项工作,为了便于信息的有效沟通,请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设专人负责与本会联络,以便及时将团体会员及企业理事的有关活动信息在我会的网站和会讯上予以发布。
4. 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的权利
4.1学会优先推荐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和考察活动;
4.2学会优先推荐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参加我会组办的国际交流活动,并优先推荐安排其代表在会上发言或演讲;
4.3在同等条件下,学会优先考虑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候选人进入学会理事会;
4.4有权推荐本单位的工程项目申报中国建筑学会的奖项;
4.5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单位向《建筑学报》、《建筑结构学报》和《建筑知识》投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6免费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和《中国建筑学会会讯上》发布各类学术活动信息、学术论文、设计作品及其他非广告新闻等;
4.7免费在当年的《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年鉴》(电子版)中发布本单位的作品及成果;
4.8本会优先安排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推荐的人员在学会各工作委员会中任职;
4.9可推荐本单位职工申报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
4.10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 团体会员和企业理事的义务
5.1遵守本会章程,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我会年会及我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5.2按时交纳会费,2年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5.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外事活动;
5.4与我会保持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5.5积极推荐并组织本单位职工加入学会;
5.6积极向学会网站、会讯投稿。
6.会费标准
团体会员每年会费5000元人民币(事业单位每年3000元人民币)。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建筑学会。
本条例经2012年6月6日中国建筑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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