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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招标公告新办法:信息发布与获取应当免费!

2017-12-8 15:08| 发布者: EaBIM门户编辑| 查看: 215| 评论: 0|来自: 建筑时报

摘要: 12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10号令”),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4号令”)的大部分内容进行扩大修订,对此前7月份发布的征求意 ...

12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10号令”),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4号令”)的大部分内容进行扩大修订,对此前7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部分修订。

 

发改委10号令的内容包括提高招标投标项目信息公示的规范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予以积极鼓励、扩大了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项目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等等。但是在若干修改条目中,最吸引小编注意力的内容是这两条。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为何小编更关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获取的免费化?因为该举措实实在在地减免了信息获取成本,且受惠范围涵盖了业主、企业,甚至包括了普通民众。

项目是建筑企业的立身之本工程建设就是建企的服务,亦即建企的产品。拿不到项目就好比卖不出产品,后果无需多言。因此对于建企而言,搜集招标项目的信息是生产链中的重要一环。于是乎,一个真实、全面、及时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招投标电子化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然而,这样的服务从来不是免费的。

在百度搜索“招标”,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批商业网站。

 

 

这些网站归属于民办企业,确实提供招标项目、中标公告的信息等等,内容也颇为详实。但对企业而言,必须缴费成为该网站会员才能获取招标书内容,否则信息会以XXX的形式呈现。要知道,这些网站上刊载的招标信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招标信息平台,属于二手信息。而这些招标信息在一手平台上大都是免费的。

 

 

小编拨打了该网站的客服热线,进一步了解该网站的收费情况。该网站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交易中心都会及时公示招标与中标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分散不均,缺乏统一的、一站式的平台,对于企业而言不便了解。此外,该网站还拥有“对私”的信息资源,可以从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得非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从网站的服务收费信息中可以看到,一般会员的价格最低是4800元/年,如果想获得“业主委托项目”等独家信息,则可以选择38800元/年的白金会员。除了项目信息以外,该网站还提供类目繁多的信息服务。据悉,网站建立于2000年,目前已经运作了17年。

 

 

客服对小编表示,除了价格在4880元~66800元/年的五档全国会员以外,网站还针对业务局限在省内的公司提供了价格在4000元~12000元/年不等的三档地方会员服务,只提供某一指定省份的项目信息。

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的会员费用对于稍有规模的建筑企业而言并不算太重的负担。但是为何本应“公示”的信息,成了付费会员的专享品?这一情状仔细品味之下实则有点荒诞。此次发改委10号令发布,显露出了通过一个统一发布平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

在文件中,一家名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被指名提及。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经小编查询,这家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推动下,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牵头八家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公益性服务企业。这家2016年7月正式向外开放,为全国唯一一家国家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的自我定位是“通过与国内各省市公共服务平台额各行业、各专业交易平台系统对接,成为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根平台和数据交换枢纽,实现市场信息互联互通、聚合共享、动态公开”

小编注册后发现,该网站确实免费提供项目招标信息。除了第10号令要求其必须对接的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外,网站还囊括了其他的招标平台信息。公告发布也比较及时。

 

 

招标项目类型不限于房屋建筑与市政

 

 

但是客观比较之下对比可知,公共平台的项目信息数量依然与盈利性的商业网站依然有较大差距。

 

 

 

 评 

在小编看来,此次第10号令公布后,大量的文件规范、公示要求修改,不可谓不重要,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依法遵循即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在上线一年多以后,此番得到了发改委法规的赋能。这一平台将来的发展前景相信是值得期待的。而原有的收费网站,也会凭借多元化的招标信息、细致化的信息服务、成熟的市场运作而继续维持着招标信息市场的领先地位。但是这一业态可能不会长久。未来,官方的公益性平台将有望进一步打通招标信息链的下游地带,建立起完备详实的数据库,进而成为更多企业的一手选择。届时,如“会员费”这样的信息获取成本或将彻底消除。

 

下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10号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23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点击免费**海量工程资料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 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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