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要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1、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税控收款机、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铜及铜合金管材、棉花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橡胶制品、电力整流器、岩土工程仪器、泵、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输水管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
2、对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3、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且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
目录调整后,取消、转认证、下放幅度达50%,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减至38类。其中实施机关为质检总局的19类,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19类。(名单附后)
《决定》同时要求,对继续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后,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甚至可以当场取证,让企业有更多的时间投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等更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为企业争取更多发展空间,激发市场活力。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国务院 2017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税控收款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2 | 抽油设备 | 质检总局 | 取消 | 3 | 钻井悬吊工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4 |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 质检总局 | 取消 | 5 | 电力金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6 | 输电线路铁塔 | 质检总局 | 取消 | 7 | 铜及铜合金管材 | 质检总局 | 取消 | 8 | 棉花加工机械 | 质检总局 | 取消 | 9 | 机动脱粒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0 | 工厂制造型眼镜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1 |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2 | 蓄电池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3 | 橡胶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4 | 电力整流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5 | 岩土工程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6 | 泵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7 |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8 | 水文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9 | 输水管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20 | 电热毯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1 | 助力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2 | 摩托车乘员头盔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3 | 砂轮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4 | 饲料粉碎机械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5 | 建筑卷扬机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6 | 钢丝绳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7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9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30 | 救生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质检总局 | 2 | 轴承钢材 | 质检总局 | 3 | 水泥 | 质检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质检总局 | 5 | 防伪技术产品 | 质检总局 | 6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质检总局 | 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质检总局 | 8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质检总局 | 9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质检总局 | 10 | 防爆电气 | 质检总局 | 11 | 燃气器具 | 质检总局 | 12 | 空气压缩机 | 质检总局 | 13 | 港口装卸机械 | 质检总局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质检总局 | 15 | 公路桥梁支座 | 质检总局 | 16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质检总局 | 17 | 水工金属结构 | 质检总局 | 18 | 制冷设备 | 质检总局 | 19 | 内燃机 | 质检总局 | 20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1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2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3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4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6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7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8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9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0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1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3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5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6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7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8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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