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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定了!《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印发

2017-5-31 13:35| 发布者: EaBIM门户编辑| 查看: 593| 评论: 0|来自: BIM十装配式资讯

摘要: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现将《北 ...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现将《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

 

2017年是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关键之年,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2017年末,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初步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产业能力。

 

(二)实施范围

 

1.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2.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2017年,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严格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率应符合以下标准: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

 

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及装配率计算说明附后。

 

 三、做好项目落实

 

各区、各部门要强化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与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规模和实施标准符合上述要求。

 

(一)确保土地供应。各区政府要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在每年区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设置提示性用语,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和实施标准。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将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规划文件或选址意见书作为附件。(各区政府、市规划国土委)

 

(二)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规划设计文件审查。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设计方案是否落实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对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和深化规划审批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市规划国土委)

 

(四)做好施工和验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结论办理施工许可、施工登记,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推进工程总承包

 

落实2个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规则,制定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培育3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技术支撑

 

(一)完善标准体系。完善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开展装配式装修工程技术规程、装配式建筑评价两项地方标准的编制,形成标准草案。上半年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标准水平,形成一批适合本市装配式发展需求的企业标准和施工工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质监局)

 

(二)提升设计水平。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设计专篇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工程技术咨询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技术集成创新,重点支持装配化建造技术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改造等技术的集成应用。支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成果转化。(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

 

(四)推广应用信息模型(BIM)技术。积极推广BIM技术应用,开展试点示范,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率先采用BIM技术进行勘察、设计、生产、施工和运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发挥智库作用。建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参与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政策制定,开展课题研究和示范项目评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

 

 六、加快产业布局

 

(一)合理布局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能力。研究制定预制构件企业发展政策,在京津冀地区合理布局生产产能,形成120万立方米的产能。(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打造钢结构建筑研发、生产示范基地。依托行业龙头企业,整合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培育钢结构生产企业,形成25万吨的产能。(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提升产品配套能力。积极鼓励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和装配式施工专用机具。推进钢筋套筒、灌浆料、密封材料等材料的国产化、规模化生产。推进装配式装修产品开发和生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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