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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和城市建设水平,彰显城市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神农架林区)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设计管理与指导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设计,是以城镇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在内的城市形态、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所进行的构思与设计。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 第五条 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应当注重设计方案的多样性和特色性,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应当注重城市设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设计与规划管理的对接,将管控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应当根据所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六条 鼓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有条件的城市、县可在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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