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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由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上海的特色相结合,改革的最大举措,就是强化分类监管,按照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即政府投资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资产投资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一律进场;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场进行招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的监管方式也从事前审核,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与此同时,《办法》还赋予招标人一定的自主权,在投标人筛选和定标方面落实招标人权力。 有效规范招投标行为 专家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用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主体的行为。 1、该办法对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否决性条款、投标文件编制期限、暂估价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等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和规范,操作性强。 2、对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细化,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予以进一步解释和明示,较上位法有更具体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3、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该规定有效正摄了相关投标单位的违约行为。 4、第三十五条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公示的内容,增强了投标、评标的规范性、透明度。 5、第四十四条(招标人的决策约束),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明确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预审、投标筛选、定标等实现均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进一步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在赋予权利的同时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 下阶段,上海市住建委将牵头相关部门,梳理现行制度中与《办法》抵触的部分,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抓好各项管理制度到位,确保政策落地,保障《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该市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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