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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深圳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若干意见

2016-5-26 10:30| 发布者: EaBIM门户编辑| 查看: 497| 评论: 1|来自: BIM联盟

摘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工作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工程建设行业转型升级,打造深圳质量和深 ...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工作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工程建设行业转型升级,打造深圳质量和深圳标准,推动智慧城市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1 BIM定义和发展目标

(一) BIM定义。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是创建并利用数字化模型和信息化手段,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造、建材使用、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软件研发、物业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全过程,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对项目进行优化、协同与管理的技术和方法。

(二) 发展目标。

2017年,基本建立本市勘察设计行业BIM应用的技术标准;明确主要的应用软件;本市部分骨干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图机构具备BIM应用能力;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现设计、施工阶段BIM应用。

2020年,形成本市建设工程BIM应用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筑行业甲级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掌握BIM技术,并实现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本市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大型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前海蛇口自贸区建设项目、地铁建设项目、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100%应用BIM;打造一支与BIM应用相匹配的专业人才队伍。我市BIM应用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 重点任务

(三) 构建与BIM应用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平台。

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研究并建立与BIM应用相适应的项目立项、概预算报批、规划报建、消防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城建档案等环节的管理机制,构建各政府部门之间基于BIM信息协同的审批和管理平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程质量和行政效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消防监督局、市档案局和市建筑工务署)

(四)建立BIM应用的标准体系。

结合国际和国家标准,加快编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BIM技术应用、数据交换、模型交付、造价咨询、项目评价、验收归档等导则或标准。制定满足BIM应用的招标和合同示范文本,出台BIM应用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法制办、市建筑工务署)

(五)建设深圳市BIM应用数据中心。

BIM为核心,以本市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为对象,以BIM建模软件和BIM应用平台为工具,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基础,以大数据和云平台为应用环境,以模型信息的创建、传递、使用为基本内容,依托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打造基于BIM应用的建设工程云数据中心,提高建筑信息共享和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建筑工务署)

(六)推进项目试点示范和应用实施。

2016-2017年,选择一定规模的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等政府投资工程和部分社会投资项目进行设计、施工阶段的BIM应用试点。2018年起,以设计施工运维等全过程试点应用为主,形成一批在提升设计施工质量、协同管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等方面成效明显的BIM示范工程。

2017年起,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海蛇口自贸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应当采用BIM

2018年起,本市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大型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前海蛇口自贸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应当采用BIM

2019年起,本市地铁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应当采用BIM

2020年起,本市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大型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前海蛇口自贸区建设项目、地铁建设项目、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在勘察设计、施工建造、运行维护全过程中应当采用BIM

鼓励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积极采用BIM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前海管理局和市建筑工务署)

(七)健全配套推进措施。

对要求应用BIM的项目,在项目立项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和配套费用;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应用的内容、要求,明确所需提交的相关成果。对应用BIM的工程项目,在绿色建筑星级评定、建筑工业化评价、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中予以加分。

应用BIM的项目实施中需增加的费用,根据应用阶段、内容和规模不同,按以下标准计入成本。该费用主要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BIM应用的咨询服务和配套软硬件以及设计施工建模和分析模拟等增加的费用,并应当专款专用:

1.实施设计、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实施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

2.实施构件信息模型用于工厂预制生产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

3.实施建设基于BIM的运营管理系统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

以上标准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按照10万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按照30万平方米计算。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市建筑工务署)

(八)加强企业BIM应用能力建设。

提升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造、造价咨询和物业管理等企业BIM应用能力,推动开发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系统,培育产、学、研、用相结合的BIM应用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产业联盟。研究解决提升BIM应用软件数据集成水平等一系列重大技术问题,鼓励BIM应用软件产业化、系统化、标准化,支持软件开发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工程实际需求的BIM应用软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市建筑工务署)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多层次的BIM技术应用教育培训,提高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能力。支持大专院校开设BIM教育课程,提高在校学生对于BIM的综合知识水平。研究设立BIM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类别。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必修课中增加有关BIM的内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市建筑工务署)

(十)推进BIM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及鼓励BIM技术在绿色建筑、地下空间、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中的综合应用,挖掘及深化BIM应用价值。支持和鼓励BIM在建筑工业化建造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强化部品构件生产、安装和维护以及相关信息的有效管控,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建造的质量和效率。加强BIM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市建筑工务署)

3、 保障措施

(十一)建立BIM应用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消防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档案局、市建筑工务署、市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参加的BIM应用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制定BIM应用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各项政策措施,协调推进BIM应用推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应责任部门,共同做好BIM应用推广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推进工作,并自本意见发布后1个月内向办公室编报专项行动计划,落实本意见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上述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二)建立BIM应用专家库。

为保证本市BIM技术全面有效实施,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和信息化领域BIM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积极参与工程项目BIM规划策划、招投标项目评审,开展专业咨询服务、BIM项目评估及评优,参与BIM技术规范编制、专题研究、人才评定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十三)建立应用激励政策。

BIM应用纳入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基于BIM应用方向的研究课题、标准规范、教育培训、软件研发、示范项目、应用推广、BIM公共平台建设、标杆企业和优秀人才等,予以支持或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市住房建设局)

(十四)健全BIM应用的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大数据环境下BIM应用的网络安全防护,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完善安全保密管理规范措施,切实保障BIM应用数据安全。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交流协作。

通过展览、论坛、竞赛等形式,组织深圳市与其他城市的BIM应用交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组织行业内及行业间的交流活动,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强化互动、协作,切实推动深圳BIM应用成果的推广和普及。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杂志、会刊、年鉴、微媒体、新媒体,以及沙龙、讲座、培训、科普等,广泛宣传BIM,树立BIM应用样板工程和标杆企业,展示BIM应用魅力和成果;鼓励和引导企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推广BIM应用,营造BIM应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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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mep0755 2016-5-26 11:12
这是什么时候出的,什么 部门或机构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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