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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与工信部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2016-1-19 13:38| 发布者: EaBIM门户编辑| 查看: 888| 评论: 0|来自: 住建部

摘要: 将通信光缆、机房、基站、铁塔、管道线路(以下简称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是城乡规划法、电信条例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消费的 ...


  (三)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各地在开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绿地建设等规划时,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将通信管线、基站、铁塔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建设。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时,应同步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预留布线空间。在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风景区和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护绿带,以及路灯等其他市政设施规划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站、铁塔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四)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规定,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基站、铁塔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可综合利用路灯杆、广告宣传杆(塔)等市政公用设施,集约建设混合型基站;优先利用行政办公、地铁站点、商业楼宇等公共建筑附建基站。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

 

  (五)严格通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进一步规范基站建设程序。对需要纳入城乡规划的新建通信局房、基站、铁塔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于需要独立占地型基站、铁塔,要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附建型基站、铁塔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加强通信基础设施的公示宣传。

 

  各级城乡规划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开展通信知识科普活动,特别是普及基站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误解。按照《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要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公开。

 

  四、实施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城乡规划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发展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客观看待通信基础设施对环境的影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解决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城乡规划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将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和规划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及时报批。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制定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年度计划,有效整合通信资源,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集约建设、共建共享。相关企业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全力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城乡规划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规划的公开公示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要求,统筹协调通信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布点,发挥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全力解决当前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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