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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配套扶持政策 12、明确建设工程立项阶段BIM技术应用资金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今后应用BIM技术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编写相关应用内容,立项部门批复中应当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落实相关费用和列支渠道。 13、制定BIM技术应用能力企业投标鼓励措施。完善评标办法,制定BIM技术应用能力企业投标鼓励措施,对于应用BIM技术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标准对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相应给予加分或其他优惠条件。 14、修订本市相关建设工程评奖管理办法。对于申请绿色建筑星级评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奖项的工程,凡应用BIM技术的,在评奖中相应给予加分。将BIM技术应用推广纳入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评定内容。 15、研究制定BIM技术咨询和软件服务等企业的扶持政策。开展本市BIM技术咨询服务和软件服务等企业发展情况调研,制定企业培育发展计划,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现代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政策扶持范围。 (五)编制配套标准规范 16、研究编制BIM技术应用相关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情况,参考国际标准,逐步制定满足应用要求的BIM技术应用、数据、分类编码和交付存储等标准或导则,研究制定BIM技术应用的服务内容和相应的取费参考标准。2015年完成民用建筑和轨道交通等工程BIM技术应用指南等导则编制,2016年完成BIM技术相关应用标准和取费参考标准编制。 17、引导建立BIM技术应用服务价格信息发布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及时采集既有工程的BIM技术应用服务内容和市场价格,并定期发布,引导企业之间协商确定较为合理的BIM服务内容和市场价格。 18、研究制定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的BIM技术应用条款。研究完善设计、施工合同、咨询服务等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制定BIM技术应用相关内容和条款。 (六)强化应用能力建设 19、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企业和个人能力认定标准和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对本市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企业和个人BIM技术应用能力进行认定,规范BIM技术应用市场行为。 20、支持BIM技术应用软件研发。建立本市BIM技术应用和产业联盟,加强上下游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BIM技术中心和BIM软件企业协作,研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需求的各类BIM技术应用软件,满足本市建设领域BIM技术应用需要,为建设领域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21、加强BIM技术应用教育培训。结合现有学历教育的相关专业和课程进一步普及BIM技术,引导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岗位资质证书考核认定等,建立并形成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必修课中增加BIM技术应用课程,引导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开展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多层次的BIM技术应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BIM技术应用人才的数量和能力。 22、开展BIM技术与绿色建筑、建筑产业化融合研究。建立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要求的BIM技术应用体系。建立标准构件模型资源库和运行共享机制,满足本市BIM技术应用实际需要。利用BIM模型及其模拟分析等工具,提高在项目决策、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对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分析模拟、优化、监控和持续改进能力。 (七)加强示范引领和宣传交流 23、评选BIM技术示范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在2015年、2016年试点推广基础上,引导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工程咨询等企业建立基于BIM技术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平台,从中推选出一批示范单位,在行业内进行推广。 24、加强BIM技术应用宣传交流。通过平面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BIM技术有关政策、标准和应用情况。编制BIM技术宣传手册和宣传视频,普及BIM技术知识。开展BIM系列标准宣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引导BIM技术的应用。举办BIM技术应用研讨,开展项目之间、企业之间的BIM技术应用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提高建设领域相关参与方对BIM技术应用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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